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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曹*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4)黄**一(民)初字第2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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