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元,由上诉人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