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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一(民)初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郝**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郝**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元,由上诉人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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