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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胡**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四(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高**、胡**分别居住于本市天潼路XXX弄XXX号底层、28号底层,系邻里关系。2014年1月20日上午约9时许,因高**饲养的犬只在胡**家门口排便,高**、胡**双方产生争吵并有肢体冲突,过程中高**受伤。9:43时许,高**报警。同日,经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四川北路派出所开具验伤通知书后,高**即至上海**民医院分院诊治,检查情况为“右眶周肿胀,颏部肿胀,右侧下唇内侧有两处分别约3.0cm、1.0cm裂口,深及肌层。开口度、开口型正常,TMJ(-),咬合关系正常,54321﹁叩痛(+-),无松动,牙龈(-),下颌骨未及骨阶感。X线显示:上下颌骨未见异常。”检验结论为“右下唇挫裂伤,右眶周、颏下挫伤,54321﹁牙震荡。”为此,高**支付医疗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197.30元。后高**、胡**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7月17日,高**遂诉至法院,要求胡**赔偿医疗费1,366.85元、护理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

原审法院庭审中,高**、胡**均表示因高**伤情较轻,其护理、营养期限由法院询问法医意见后酌定。2014年10月9日,上海**鉴定所司法鉴定人意见为可予以高**营养10-15天,护理7天。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双方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法院可确认事发时双方因琐事争执并进而产生肢体接触。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高**在纠纷过程中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否由胡**的行为所致。胡**主张其并未殴打高**,仅用手挡了一下,但根据高**受伤部位的分布情况和受伤程度,不可能是一次外力形成的,且胡**就其主张仅提供了书面证言,故胡**的上述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高**提供的证据及其受伤情况可相互印证,法院综合案情确认高**的受伤系胡**行为所致。但是,高**关于胡**用竹筷刺进其口腔的陈述,胡**对此予以否认,而高**的证人章**在陈述双方冲突过程时亦未陈述胡**有上述行为,且确认当时胡**手中没有持有东西,故高**的上述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高**与胡**系邻里关系,本应和睦相处、互相谦让,遇矛盾后应当寻求适当方式,妥善解决,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害。而本案纠纷双方产生矛盾后,均不能冷静处理,故对此次事件所致的损害后果,双方均有过错。鉴于高**在双方纠纷过程中所受的人身损害,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确定胡**对高**因此产生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1、医疗费:根据高**的诉讼请求及该伤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结合相关的医院凭据,确定为1,197.30元。2、营养费和护理费:结合高**的实际伤情及年龄因素,参照司法鉴定人相关营养期限和护理期限的意见,本案营养费酌定为400元、护理费酌定为210元。

希望高**今后对其犬只尽到管理职责,避免妨害他人生活;希望双方将来均能本着和睦相处、互相谦让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胡**赔偿高*英医疗费598.65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105元。

上诉人诉称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高**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不同意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胡**是侵权过错方,理应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完全责任。故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胡**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当事人须承担不利后果。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认定高**“右下唇挫裂伤,右眶周,颏下挫伤”的伤害结果系胡**造成,依据双方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对损害结果所应承担的责任及赔付的数额,于法有据。上诉人高**对此不服,坚持要求被上诉人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本院认为,上诉人既未能就被上诉人存在完全过错提供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亦未能提供新证据推翻原审所作的责任分担,故本院对其该主张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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