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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黄**健康权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陈*申请再审称,事故认定书上存在多处错误,其已是古稀老人且患有高血压,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事发时对面车辆开着大光灯,导致其眼睛无法看清才会发生事故,其本身也是受害者,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黄**辩称,其系被陈*撞伤,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正确,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陈**驶电动自行车追尾撞及黄**骑驶的自行车,造成了黄**受伤。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作出了认定,陈**事故全部责任,黄**不负责任,陈*亦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故一、二审判决认定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现陈*申请再审主张并非因其过错造成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陈*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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