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因与被申请人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民)初字第23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宋**申请再审称,其没有致伤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朱**一审诉讼请求。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朱**辩称,宋**致伤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本院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后认为,宋**因家庭琐事与朱**及其家人发生冲突,根据宋**自己在派出所的陈述,其与朱**发生了肢体冲突。后朱**受伤治疗。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认定宋**致伤朱**,并承担主要责任由其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宋**的再审申请缺乏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