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鲁*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16.4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8.20元,由上诉人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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