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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酒店有限公司诉王延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亚布力雪上亚运**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61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位于黑龙江**基层法院辖区内,故由该院审理更为有利于事实的查明。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基层法院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根据原审证据材料,原审被告上海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室,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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