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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与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因与被上诉人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戴*、方*在本案事故发生时系某学校的同班学生。2011年12月27日,戴*、方*等同学在校外吃完晚饭后准备去娱乐的途中,方*说戴*体重较重,戴*认为自己不重,就让方*试背一下,方*背起戴*朝前走一段距离后,因为承受不了戴*的身体重量,双方一起摔倒在地,戴*的两颗门牙折断。第二天戴*即到某医院就诊,后戴*将其两颗折断的牙齿全部拔除安装了美容牙套,2012年7月戴*种植了两颗义齿,戴*种植的义齿使用了进口材料。戴*治疗安装美容牙套及种植义齿共发生医疗费、材料费人民币(下同)35,997.90元(美容牙套为520元)。审理中,戴*承认方*不是故意将戴*摔倒在地,因此认为双方均有一半的责任,故要求方*承担50%的责任。同时承认自己安装的是进口材质的义齿,但戴*表示只主张因此事就诊、安装义齿的费用,以后牙齿再发生任何问题与方*无关,无需再向方*主张赔偿,同时表示为减少损失,不主张赔偿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对于方*提出戴*安装牙套之事,戴*认为,自己受伤后经医生诊断牙根已碎,故拔除了牙根,因为自己还年轻,为了美观,医生为戴*临时安装了美容牙套。

戴*诉称,戴*的伤是方*造成的,方*有责任对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双方协商未果,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方*赔偿戴*医疗费35,997.90元。

被上诉人辩称

方*辩称,2011年12月27日,戴*、方*一同在校外吃晚饭,吃完晚饭后,戴*要求方*背她,当方*背了戴*朝前走了十几米后,因为承受不了戴*的重量,两人一起摔倒。方*并没有对戴*恶作剧,只因不巧戴*摔坏了两颗门牙。随后方*就送戴*去了医院,但晚上医院没有门诊。第二天戴*就被父母带了回家。随后方*和方*父母都曾问戴*,是否要带戴*去看医生,是否要与戴*父母碰面,也想问戴*的治疗情况,戴*都回答说不用,由其自己解决,当时方*认为同学之间有点摩擦也是正常的,这件事也就过去了。但是过了一年多,戴*却拿出3万多元医疗费要求方*赔偿。方*对于戴*补牙过程毫无知情,方*无法对戴*的相关费用予以赔偿。且戴*的治疗过程也不告诉方*,直至牙齿完全弄完好后才要求方*赔偿,因此方*不同意赔偿。从戴*的病史看,当时只摔坏两颗门牙,牙根是完全保住的,在2012年2月戴*已经做了牙套,可以说是治疗结束了,为何戴*又在2012年7月拔掉牙根重新种植新牙,戴*的该治疗方式完全没有必要,且也不与方*商量。戴*在2012年2月至7月期间是否有自己碰伤牙齿方*就不得而知。现戴*种植牙齿使用进口材料,方*不能认可,对戴*的主张,方*无法承受。综上,戴*门牙折断,是其主动趴在方*背上摔下来造成的,方*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戴*诉请。

原审认为,戴*、方*系在戏闹时,戴*趴在方*背上,方*因为承受不了戴*的身体重量,致使戴*摔倒后将两颗门牙折断。戴*、方*虽系成年人,但均没有预见到在方*背戴*过程中会发生伤害事故,故对于戴*摔倒受伤的事实双方在主观上均无过错。在当事人对伤害事故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按照公平责任的原则,确定戴*、方*对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对戴*主张的医疗费由戴*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为据,予以确认;对于戴*安装美容义齿的费用,戴*摔倒在地致两颗门牙折断,戴*将门牙拔除,因戴*尚年轻,为美观安装美容义齿属人之常情,且费用合理,应予支持;对于戴*种植义齿的费用,戴*种植义齿虽使用了进口材料,但戴*表示对于其今后牙齿再发生任何问题与方*无关,无需再向方*主张赔偿,并且戴*也未向方*主张“三期”的费用,故戴*要求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该请求属合理,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戴*人民币17,998.95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99元,减半收取计349.50元,由戴*、方*各半负担。

方*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除坚持原审辩称外,另称:1、戴*受伤后曾表示由其自己负责,现在却突然要求赔偿;2、方*也不清楚戴*的治疗过程。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方*赔偿戴*2,000元损失。

戴*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方*的上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嬉戏而致一方受伤,原审适用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损失,经本院审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戴*的治疗过程,其在原审中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原审予以采信,本院亦同。方*主张戴*已经免除了其赔偿责任,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方*的上诉请求与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持,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9元,由上诉人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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