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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公望与吕**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望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望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无其它缓缴、免缴诉讼费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作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卫*望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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