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望与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卫*望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无其它缓缴、免缴诉讼费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作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卫*望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成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郭*与被告廖**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上海**浦小学、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