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上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及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77元,减半收取238.88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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