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陈**、毛**、陈*、陈*、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3.15元,减半收取101.58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