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单*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0元,由上诉人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陈*与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某客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与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刘**、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沈**、钱**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