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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1)松*一(民)初字第6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单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单*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4,581元,减半收取2,290.50元,由上诉人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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