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坤*向本院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坤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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