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钱**与沈**、钱**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坤*向本院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钱坤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