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龚**与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龚**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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