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龚**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任**与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刘**、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沈**、钱**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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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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