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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刘**、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常**诉被告刘**、张**、陈**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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