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常**诉被告刘**、张**、陈**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陈*与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某客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任**与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沈**、钱**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