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屈**、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未按规定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公告费),也无其他缓缴、免缴诉讼费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法应视作其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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