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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