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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丁*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不预缴诉讼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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