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祺诉被告朱**、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李*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反诉被告)赵**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陈**、芮恩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