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上海**浦小学、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祺诉被告朱**、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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