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匡鑫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群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成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上海**浦小学、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上海标杆**有限公司、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