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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群诉被告匡鑫法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张*群不预缴诉讼费,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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