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赵**、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赵**、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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