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奇诉被告赵**、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23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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