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任**与屈**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常**与刘**、张**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钱**与沈**、钱**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龚**与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成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盛*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