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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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