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郭*与被告廖**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郭*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徐*与上海**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许成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匡鑫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与上海**浦小学、朱**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