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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诉被告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仇俊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诉称,原告系京东商城的快递员。2014年9月3日下午五时许,原告在蒙自路380弄送快递时被告牵着两条狗经过,其中一条狗突然冲上来咬了原告左小腿。发现小腿流血后,原告即追上被告,并向黄浦**派出所报案,报案后被告拒不理赔。当天被告陪同原告到徐**心医院打针,由被告支付了医药费人民币20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原告又至上海**民医院就诊,花费了医疗费142元。原告受伤后单位未扣基本工资,但因原告未上班,没有送件提成。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42元、误工费3,6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共计6,802元。

被告辩称

被告曹**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发经过。事发后被告陪同原告至上海**心医院就医,并支付了医疗费202元。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表示愿意赔偿医药费142元以及三天的误工费1,000元;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京东商城的快递员。2014年9月3日下午五时许,原告在上海市蒙自路380弄送快递时被被告家的狗咬伤左小腿。原告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报案后,由被告陪同至上海**心医院就医,由被告支付了医药费202元。后原告又至上海**民医院就诊,花费了医疗费142元。经上海市**里桥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病历、医疗费单据、报警单以及本院依职权向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五里桥派出所调取的询问笔录、本院的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2014年9月3日下午五时许,原告在送快递时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且被告亦愿意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现被告同意赔偿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医疗费、误工费人民币1,142元;

二、驳回原告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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