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汤*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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