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倪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周*与上海**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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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与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xx与崇**x镇人民政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某某与王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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