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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倪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倪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钱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64.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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