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崇明县某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2012年2月20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3元,由原告张某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陈某某与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朱某某与汤*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某某与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施某某与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某与蔡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沈某某与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某与倪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