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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崇明县某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甲)诉被告崇明县某镇农副产品综合市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甲)于2012年2月20日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4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3元,由原告张某某(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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