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顾某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应被告黄某某之邀在被告张某某处做杂工。2010年5月10日11时许,原告在铺设洋瓦时不慎从楼顶跌地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意见不一,故涉讼。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月2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代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原、被告双方无其他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月18日签名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