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德**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杨*与黄*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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