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与被告淮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吉**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吉苏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吉**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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