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夏**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夏**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元(原告已预交12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夏**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