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周*、闻朝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预交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庞**与庞**、徐**等管辖裁定书
朱**与苗**、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谷慧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华**有限公司、许开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健康权判决书
于**与于小*、桂洪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甘*蒙诉被告顾**、淮安市淮**村民委员会、淮安**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