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诉周*、闻朝阳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周*、闻朝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11元(原告已预交55.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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