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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谷慧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谷慧涟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淮法席*初字第0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陈**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再审人陈**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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