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江苏天**限公司、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于**与于小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张**与淮安市**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华**有限公司、许开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吉**与被告淮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禹长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