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与江苏天**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诉被告江苏天**限公司、陈*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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