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蒙诉被告顾**、淮安市淮**村民委员会、淮安**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蒙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雨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雨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朱**与苗**、袁*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夏**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江苏华**有限公司、许开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江苏天**限公司、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吉**与被告淮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陆某某与被告苗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于**与于小*、桂洪领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王*、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