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甘*蒙诉被告顾**、淮安市淮**村民委员会、淮安**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蒙诉被告顾**、淮安市淮**村民委员会、淮安**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蒙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甘雨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甘*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雨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