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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杨**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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