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旻晟与被告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巫旻晟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巫旻晟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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