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与被告詹**、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撤回对被告詹**、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詹**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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