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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雪*与江**、应雨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雪龙诉被告(反诉原告)江**、应雨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江**、应雨云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应雨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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