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江雪龙诉被告(反诉原告)江**、应雨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被告(反诉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反诉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江**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江**、应雨云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江**负担,经审批予以免交;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应雨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