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中**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任**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元,由任**负担,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开升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合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雪*与江**、应雨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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