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和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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