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沈**与沈**、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沈**、沈**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元,减半收取264.5元,鉴定费2160元,合计2424.5元,由原告沈**负担264.5元,被告沈**、沈**负担216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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