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唐**负担(此款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