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唐**负担(此款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徐*与闫少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与康家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合肥**有限公司、朱**管辖裁定书
李**与肥东**理局、国网安徽肥**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任锡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合肥童**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4-1-277
牟*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