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敏诉被告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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