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夏*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夏*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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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任某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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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娄**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