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夏*健康权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夏*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夏*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或提取、查封、扣留、扣押被执行人夏*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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