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本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开升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罗**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许**、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