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何**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外出,地址不详,本院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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