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胡健云告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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