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胡健云告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开升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盛*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郑*与许**、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朱**、朱正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