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为26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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