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高元才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高*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高*才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合肥市瑶海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该案应由合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发生本院管辖范围内,故本院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被告以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为由,主张此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高*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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