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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与娄**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娄**与被告娄**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4月7日,被告驾驶本人所有的电动三轮车由上虞**城方向卖笋回长塘镇谢憩村,在新三线下堡村地段与原告停止在新三线上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辆电动三轮车轻微损坏和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3984.4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总额为3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娄**赔偿原告娄**损失41053元,已赔偿5853元,尚应赔偿352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逾期不履行的,需另行支付违约金14800元,原告娄**有权按照50000元标的立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原告娄**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引起的纠纷已全部处理完毕,今后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并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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