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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