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刘**与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夏**与开升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盛*与任*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娄**与娄**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邓**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